创造太阳科技企业孵化器
园区入驻与管理
一、孵化器职能介绍
孵化器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及团队、个人创客(以下简称创客)为服务对象,对入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团队和创客进行指导与管理,提供研发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为入驻企业、团队及创客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科技政策、项目策划、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公共咨询服务。
(二)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知识产权、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等专业咨询服务。
(三)为入驻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四)为入驻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
(五)协助入驻企业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
(六)为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
(七)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
(一)入孵企业标准
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产品中试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并经评估合格入驻孵化器的科技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孵化器独立办公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中国石油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区域内,企业的办公场所或企业的部分关键部门办公场所应当在中国石油大学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属场地;
2、在孵化器外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也可申请入驻孵化器,但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且必须将公司注册地变更至孵化器内;
3、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平方米;
4、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新区“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孵化器优先引进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与大数据、高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及配套项目;
5、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6、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产生。
7、优先引驻“百人计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泰山学者”、“青岛英才211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人选以及经新区认定的其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作为带头人的创新团队或企业。
(二)入孵项目标准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山东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或山东省与重点院校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6、入孵项目管理费收费标准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三)入驻中介机构标准
在各自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风险投资、法律事务、会计事务、技术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产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信息咨询等专业化科技服务,促进企业快速成长。
三、孵化服务流程
(一)入驻申请
申请入驻的企业、团队及创客应递交以下材料:
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入驻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法人身份证扫描件;企业章程扫描件;公司LOGO(若无LOGO可不提供);
3、500字以内的入驻项目简介;企业评审PPT或VCR或商业计划书;
4、知识产权(包含专利、软著、商标等)扫描件(若无可不提供);企业或团队的荣誉及资质证明材料扫描件(若无可不提供);
5、《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简历表》(见附件2),含核心团队成员个人身份证扫描件、最高学历证明扫描件、获得有关荣誉扫描件;《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以上的,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准入流程
1、孵化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
2、入驻企业申请材料提交由三名及以上评审专家进行准入评审;
3、评审意见超过80%建议准入,由孵化器运营负责人批准后,发送入驻审批通知,拟入驻企业进行入驻路演。
(三)手续办理
1、申请新设立企业或者变更注册企业的注册地址。企业应当在收到入驻审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不予办理入驻手续。特殊情况的,经孵化器运营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先办理入驻手续,但在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2、申请者准入获批后,应与中心签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协议》,同时在《承诺书》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书》上盖章签字,配合孵化器做好入驻场地分配及入驻后的信息收集等工作。
3、依约收取押金、管理费等费用,协助企业开通冷、暖气等设施,并代收代缴水、电、冷气、暖气费等。
四、绩效考核
(一)考核时间
入驻独立办公室的企业从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满6个月,由中心运营办公室对其进行首次评估考核。一般采取半年考核制。
(二)考核程序
1、孵化器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考核时间及相关要求;
2、组织对被考核企业提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被考核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后进行打分,形成评估考核报告并公示;
3、组织被考核企业进行考核路演,根据中心运营需求,对被考核企业进行末尾淘汰。
五、入驻企业的毕业和退出
在孵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可提前结束孵化。对属于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可以申请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一)企业毕业条件
入驻企业经孵化,企业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企业毕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孵化毕业申请书》;
2、经营状况财务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并加盖企业财务章及公章;
3、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名录册;
4、其它证明材料。
毕业企业申请毕业时,材料要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报送,经核准后,准予毕业。
对于毕业企业,孵化器应协助办理毕业企业系统备案并授予其毕业证书,给予相应的绩效积分并享受相应的管理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毕业证书由孵化器运营单位印制,载明“毕业证书”字样、孵化企业名称、孵化期、孵化器名称,并加盖孵化器运营单位公章。
引导和鼓励毕业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的)在新区内投资兴业,对符合新区高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孵化器对接政府在产业发展政策上予以重点扶持。
(三)企业退出
对于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在下一考核期内完成任务指标基础上,补足上一考核期未完成的任务指标。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或入驻企业在孵化期内未能实现预期的孵化目标,项目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延长孵化期没有效果的,视作孵化失败,应当终止孵化。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孵化器。
孵化器以材料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对孵化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考核结论,由评审专家复核后,孵化器运营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