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1-22 编 号:青财教[2016]0046号 索引号:00511935000020020170009 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24号),规范青岛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进十大创新中心建设,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十大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2月20日 青岛市十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24号),规范青岛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进十大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在市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委托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提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年度预算等进行评审论证,结合年度财力情况,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建议; (二)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中心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三)根据确定的实施方案及项目立项文件,拨付项目经费; (四)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提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年度预算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进行论证; (二)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提报的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的立项程序,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 (三)与科技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四)对项目完成情况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受市科技局委托,进行专项资金的项目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是青岛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业务领域科技项目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中心职责: (一)制订市科技创新中心三年滚动规划、年度预算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申报指南确定与发布、项目评审与决策、项目监管与验收等事项; (二)按照审核通过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及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三)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创新平台建设。主要指依托企业、高校院所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全市发展提供研究开发、创新创业、检验检测等的公共平台。 (二)重大项目研发。主要指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目标,实现重大产出,突出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和产业化、标准制订等一体化设计。 (三)人才及团队引进。主要指引进能够推动该领域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四)行业活动组织。主要指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各类活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投入方式。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试点期为三年,三年内相关科技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鼓励围绕重大任务连续稳定支持,允许行业骨干单位承担多个项目,单个法人承担年度预算不能超过总经费的60%。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1.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申报通知; 2.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报市科技创新中心三年滚动规划、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管理办法。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支持建议,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5.市科技局与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签署《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方的责任、义务及任务目标等内容。 6.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制订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说明项目的立项程序、支持内容及方式、绩效目标及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7. 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根据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8.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考核目标、经费使用等。 9.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及中央、省、市关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可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年度预算1%的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调研、差旅等各项支出。 监督与绩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应当按照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方案、三年滚动规划及目标,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为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规范使用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应将项目组织过程中的信息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在市科技局指定的平台上及时发布和公示。 第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督导,确保完成绩效目标。市科技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支持项目整体执行情况、科技产出情况、对产业的引领支撑作用等方面。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三年试点期结束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新中心的三年滚动规划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情况确定后续是否继续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记入科技信用记录,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 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