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领域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现将《青岛市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4月27日 青岛市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领域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领域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8]28号),结合我市专利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专利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利)“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利)“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将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及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称号的我市企业、法人等主体列入红名单,在青岛市科技局网站公开,予以宣介激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在青岛市科技局网站公开,并实施下列惩戒: (一)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两次以上失信行为,给予书面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三)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其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专利奖励等项目申报资格; (四)按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 以上惩戒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七条 “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和解除时间,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红黑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拟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知识产权(专利)“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积极向市知识产权局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